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关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两种基本方法计税。进口关税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不同,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海关履行关税征管职责。
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规则中,存在约束税率、非约束关税和实施税率三个概念,三者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
1. 约束税率。
约束,指世贸组织成员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某产品的关税提高并超过该成员对该产品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中达成一致的并已写入该成员减让表的关税水平。世贸组织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等一系列规则,保障约束税率的强制执行,为商业提供更大的确定性。除了世贸组织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外,如果成员不向受到影响的贸易伙伴通过谈判提供补偿,是不能突破这些约束税率的。
2. 非约束关税。
指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对某些税目未做减让承诺,这些税目税率不受约束。乌拉圭回合后,非约束关税主要集中于非农产品领域。虽然未约束税目关税的实施方式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关条款约束(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但其实施税率不受世贸组织约束,存在未来关税水平变动的可能性。非约束关税的存在,降低了市场准入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可能影响贸易的正常发展。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约束全部税目。部分发展中成员未约束税目分布较为广泛,通常是其敏感产品,平均实施税率也较高。部分发达国家也存在未约束税目。例如美国目前没有约束其原油税目税率。
3. 实施税率。
实施关税税率指世贸组织成员在边境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关税税率。在一般情况下,实施税率不高于该产品的约束税率。
来源:根据《贸易政策术语辞典》等内容整理